法律问答

我和男方结婚四年,育有一子一女,大女儿3岁,儿子一岁半,现因家庭暴力,我提出离婚,但他不给我孩子,我应该怎么要回孩子?如果诉讼的话我有没有可能要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
2019-01-04 18:54: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遭遇男方家庭暴力,可以求助当地警察,或者到当地村居委会求助,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没有临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可以求助警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