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朋友的哥哥路传岭得精神病啦,和妻子过啦16年,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有个15岁的女孩,就在09年的12月份妻子突然一天在中午去学校接上孩子,带上十几万的钱跑啦,就在她跑的一个星期后的一天路传岭,下午从家里出去,身穿毛衣走的,一个小时后家里人就找,到今天也没找到,我这里是是东北零下40度左右,他的精神病是犹豫证的状态,不打人,不骂人,就是不爱说话,人走失的时候给路传岭的妻子打电话联系,至今也没回来帮助查找,现在还没离婚,妻子是监护人,现在怀疑人以死啦,听说他妻子跑的时候外面有情人,到现在和他的妻子也联系不上啦,知道个电话号码也不接啦,不知道怎么投诉,人还找不到啦。我们这的地方很小,法律意识浅薄,求助一下指点,谢谢啦。

离婚
2019-01-04 11:1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鼓励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
    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