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我公司需要在外地(同一个省,不同地市)成立分公司,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都已完成,目前办理税务登记证非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工商注册时都不需要,现在卡在税务登记这块。请问:分公司成立注册及税务登记需要注资、验资报告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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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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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一、名称核定:
1、注册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
6、场地使用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
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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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全套资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原来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该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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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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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