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想咨询?我爷爷奶奶有五个子女?三个儿子?我大伯年轻的时候结婚爷爷给了一套小平房?后期动迁爷爷又添钱买了现在的房子?二伯结婚的时候?爷爷当时单位分的房子给了二伯作为婚房?轮到我父亲结婚的时候?由于经济条件不好?就没有给房子?一直跟我奶奶爷爷生活在一起?说等老两口去世之后这套房子就给我爸爸?大家一直以来都是这样认可的?后来爷爷去世了?房子是爷爷的名字?在爷爷去世之后奶奶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写下一份遗嘱?说这套房子待她去世之后留给我爸爸?今年听说要到公证处去公证?所以把这个事情提起来?但是我爸爸的五个兄弟姐妹不肯去签字?我大伯说这是爷爷的财产?五个子女都有份?但是我奶奶仍然坚持这个房子给我爸爸?不知道该怎么去办理这方面的手续?希望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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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把财产留给指定的人,则需要自己写遗嘱,其中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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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
继承权声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翻悔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但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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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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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
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
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
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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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