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犯罪
某女,不明原因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合,前年11月,谈男朋友,因为盐酸齐拉西酮副作用不由自己的再任何场合只要药劲来了就昏睡,被男朋友骗到其寝室,在昏睡中被其强暴,第二天两人在一起又。。。事后不几天,女有被骗被玩弄的感觉,告诉了她家人,然后男的就从此不接电话不见面地消失,称其已经没了感觉,重点是男知道女有病,知道药物的副作用。请问,算不算强奸,没有了证据怎么办?时隔两年可不可以去告他,让他收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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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犯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毛发、留有体液的物品、残留的精斑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都是证据。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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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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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都可认定。但需要注意,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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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