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经过:我于2009年3月入职公司位于吉大免税商场的例外女装专卖店,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后,2010年3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给我续签,但还一直正常工作,公司有给我们买社保,2010年6月中旬,我母亲去世,当时请了十多天的假,回老家去办理母亲丧事,6月底回公司后继续上班,直到7月1日,因我们当地有个风俗母亲去世,女儿在三期时需回家,我母亲7月12日三期,我于7月1日提前向我们店长请假,说我7月10日至14日还需请假回老家一趟,店长当时也口头同意了,但在7月3日排本月排班表时,店长告诉老板后,公司老板不准我请假,并让店长当晚电话通知我可以不用再去上班了,我第二天就没去上班了,按照劳动法规定,我没有申请离职,公司辞退我,我有权向公司申请经济赔偿,于是我向公司提出给予我赔偿,但公司老板现在说公司没辞退我,反而说我没上班后属于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属于自动离职,现在事情已过去一个月(因中间回家给母亲办三期),我想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赔偿吗?公司后来给我一份辞退书,上面写是因为我无故矿工,自动离职,我没有签字,但当时是店长口头通知我不用上班的,我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不属于矿工,我该怎么解决这件事,请帮忙解答!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4 10:30: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旷工形式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计算工资,但劳动者也应赔偿损失。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旷工后自动离职,实际就是不告而别,是严重违纪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因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即使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劳动者工资。
      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 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 员工旷工,是需要根据单位的规定执行,满足被辞退的条件之后,单位辞退员工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需要赔偿,但是单位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员工的工资依然需要发放。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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