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1年购房,房产产权证上权利人是我、我父亲、我母亲共同拥有。2006年父亲死亡,当时我奶奶健在,我爷爷和我奶奶在1957年即离婚,之后从无联系,连我父亲都没见过他,也不知他是否健在。我奶奶于2007年死亡,她有三个子女,包括我父亲的姐姐(于2010年死亡,她的丈夫已也在同年死亡,但不清楚谁先谁后,他们夫妻无子女,也无继/养子女)、我父亲、我父亲的妹妹(仍健在,之前奶奶和她共同生活,我姑姑和我父亲每月给予现金补贴)。我母亲现仍健在。该房产的全部房款均由我一人支付(包括首期和之后的每月贷款,有银行扣款证明),当时购买价为83万,其中贷款66万,现尚有30万的银行贷款未付清。假定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为500万。我现在想把剩余房贷全部付清,并申请法院将产权变更为我一个人,请问:我该支付给其他权利人多少归并款,请附计算依据?请考虑四种情况:1、如果我爷爷还健在;2、如果我爷爷去世了且先于我父亲死亡;3、如果我爷爷去世了但晚于我父亲死亡;4、无法取得我爷爷的生存情况证明;先谢谢各位专家!非专业人士勿扰!

离婚
2019-01-03 16:06: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1. 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你丈夫的财产应先偿还其债务,再继承
    2. 如无遗嘱,
    5.7万的保险金由你,你女儿、他的父母继承。
    3. 6万元的抚恤金不是遗产,由家属即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如已婚的,通常是指配偶;死者未婚的,通常指父母)享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