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工资的剩余20%为福利工资。如果单位当年没有福利,就不发这部分工资。那么这个合同合法吗?劳动仲裁期间单位可以用此条款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吗?

仲裁
2021-04-18 13:08: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在劳动仲裁期间该发的工资要能够及时的发放,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单位就应该要正常发工资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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