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6年底入职公司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然后在其关联公司上班(未签约),今年5月离职,公司一直没有上保险,现在已经申请仲裁了,但我只要求3个月的补偿金,很多应该争取的补偿没有要,仲裁相关人员说结果可能对我不利,等仲裁结果出来后要是对我不利的话,应该如何起诉好些?

附相关情况说明:1?、公司不承认我离职,我离职当天已经给公司发过邮件,公司也承认发过但就是不承认我是因为保险离职的而是因为扣钱(公司克扣工资款已经超过工资总额的20%),拒绝作出赔偿。仲裁委的办案人员也说没法证明,my?god?这年头公务员临时工也不少,办案人员竟然要求我撤诉,哪有主持公道的了

2、公司会有另为人员参与出伪证,证明我矿工等

3、监察机关不让我复印相关证据怎么办,不受理的话我是否应该到市劳动局举报,如果是劳动局还是不受理的话我可以到法院立案吗?

4、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约,我可以获得那些补偿?到起关联公司后能否有一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俩家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算内部调用的话,对我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5、如果稽查受理我得案件是不是要等仲裁结果出来的后,才能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呢?

6、公司接到稽查调查后,给我一份补签合同通知书,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没签的话就不会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了吗?

7、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我续约,我能获得什么补偿,另外公司有很多地方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那末员工只能获得一项经济补偿吗?

8、如果公司托人干预司法公正,我的案子经过法院一审后,二审还有希望吗?

仲裁
2019-01-03 13:42: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第
    一、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
    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
    三、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据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先明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并明确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则制度。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无负担的行使解除权。如果前两项条件不能被同时满足,则为违法解除。
  • 例如: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给我补偿后,让我把合同给补签,有补签的必要,不然单位需继续赔偿,但补签的时间必须是签合同的当天,而不是补之前的,否则补偿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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