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

我这里有两个关于电话录音的问题想要问问:

?

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欠款是我父亲借出去的,现在快过申诉期了,我父亲赶不回来,准备委托我来诉讼,现在我手上只有一张欠条,我怕不太保险,我想用电话录音作为辅助证据,我能否直接与欠款人通话,并把这个通话作为证据提交??

如果第一个问题可行,那第二个问题就是我的手机录音功能已坏,我能否用别人的手机与欠款人通话进行录音?是否需要换上我自己的手机卡?谢谢了!

2019-01-03 12:1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追讨中,短信息,通话录音都可以最为证据,短信息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对方欠款的,作为债权人,追讨欠款的方法主要是有:
    1、由自己直接向对方催讨,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2、通过对方的亲戚朋友做对方的思想工作,以促使对方能主动还款;
    3、委托律师代理向对方追计欠款;
    4、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对方仍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作为债权人,如果对方欠款未还的,在催讨之前,首要的工作是应该设法取得和固定对方欠款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要求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通话时进行录音、收集双方往来证据材料等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实践中,民间借贷3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