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2年8月与用工单位签的劳务用工合同,具体工作时给厂领导开小车,自己办私事将车追尾了。时候报保险公司,保险工作将车辆修理费赔偿了。单位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但本人不愿意辞职,合理吗?????????????????????

???????????????????????????????盼回,?谢谢!??急!

2019-01-03 11:56: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先给单位领导商量一下,如果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你什么时候走都可以。
    如果说领导不批准的情况下,你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那就是提前一个月辞职。
  • 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 如果是第三人责任险,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合同),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认可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事故和损失证明材料,在可以确定的范围内赔偿。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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