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两个人离婚,有两个孩子。离婚协议中,一人一份,财产全部给女方,两个孩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认,女方每月给1万元(小县城,消费水平没那么高)。针对这种情况,怎么能不给女方抚养的孩子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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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就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
第二,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争取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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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已经胜诉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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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