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在校学法学的大学生,想要咨询一个案子:2015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携带菜刀到某公园以转角竹林中准备自杀,公民赵某(女 殁年23岁)路过时看到后尖叫,王某遂上前用菜刀砍击赵某头部,颈部,致赵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某对赵某尸体进行了侮辱,作案后逃离现场,2015年2月25日王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部,颈部致开放性颅脑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方是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请问以辩护的角度,怎么辩护?

刑事辩护
2019-01-03 09:24: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 故意杀人案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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