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1.9.1到沈阳某私企,试用期1个月,2011.11.1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开除本人,工资保险等没有立即结算,叫我回家等。工资每月都压支,转正后也没有签合同,十一期间放3天,10.4号上班,每周休息一天,由于10.2号为周日,公司也没有补休,也不算加班,这天我是否可以申请加班费?加班按多钱计算?10月20号左右我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样还能得到额外的补偿么?本人有9月份工资条和求职登记表,上面有本人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工资和转正工资保险情况,转正后带五险,试用期保险自己交,转正给报销。有工作交接单和离厂通知单。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总计补给多钱呢?应该如何维权呢?谢谢

2019-01-02 20:1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费一般按下列标准计算:
    1、平时的工作日加班,公司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作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单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节假日加,须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计算加班费时将按照以下的公式:
    1、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x小时数x15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3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