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刚学习些法律,不过仍有好些不懂,所以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教了!!!

案例:某私有公司,小邓他是一个采购员,在公司负责所有的原材料采购,又负责开进仓(这就出了点问题,对?),某天,他将公司打到供应商那的货款钱,私下叫供应商少发了近4万来的货,然后,中间叫供应商把这近4万元给他转入自己的卡中,这少发的4万元货款,他开了假单,学过一点法律的,应该都会说这是犯了职务侵占罪,因此有几个问题了....!

1.他私吞的款为供应商帮转帐,如果供应商未承认有转帐给小邓,是否就不成立,公安侦查的话,首先他们如何得找出证据确实这个案件成立,才能控告小邓有效?

2.如果供应商说是他私人给小邓的红利,而那近4万元的货,只是暂时缺货未发,后面仍然会补发过去,这案子还能成立,法院还能申诉?

3.既然是职务侵占罪,那个帮转款给小邓的供应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他可否申辩为不知情?

4.照我国刑法规定,未满5年有期徒刑的,5年内未提起上诉,5年后是否不能向法院提起上诉?(小邓这案件应犯了5年内有期徒刑,还是更远?)即便上诉,小邓仍可为自己辩护无罪释放?

5.小邓这算是刑事犯罪吧?刑事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过了5年追诉期是?请问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责任不用有期徒刑,只是罚款?

6.最后?,请问这是属公司犯罪还是刑事犯罪?小邓应属哪种犯罪?

刑事辩护
2019-01-02 12:3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如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3、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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