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平房的旧房构造,于1995年改建成5层的楼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外婆名下,外婆已去世,但房产权属人没变更,还是旧的房产证,外婆有四个仔女,两女儿已嫁出,两个儿子也去世,大儿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生了个儿子A判前妻,后来又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到现在,第二任妻子无生育;二儿子与女士登记结婚,生了一男一女,离婚后,男孩B判妻子,女孩C判丈夫,现在需要办理新的房产证,那房屋所有权该如何分配呢?房产证所有权人应在谁的名义下呢?还是同时写几个名字呀?在改建这5屋楼房时,两女儿各出资6万元,两儿子各出资2万,如果该房屋不作为永久居住,需要出售时,那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按个人之前出资多少再作分配,是不是应该另起草一份协议书,所有当事人在场,那如何让这份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是不是要到公证处公证呀?又或者在办理新房产证证里有所注明呢?防止以后老人百年归老时,出现房产资金争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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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
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房产证减去名字类似于房子的份额转让,就是把原来归属于你的
房屋产权的一部分转移给了房产证上另外的人头上面,所以办理房产证减名字的流程与正常的
房屋买卖和交易的过程是非常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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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通常拆迁赔偿是按照房产证的,不是按照土地证的。拆迁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即包括土地和房产二部分补偿给拥有该
物权的所有权人。拆迁也分货币拆迁或异地安置。货币拆迁一般会对房产或土地单独计算费用。
异地安置会按你土地房产面积给予一定补偿后,给出具体面积的
安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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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
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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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