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
后,孩子的监护权归我,对方有探视权,不支付监护费,每周日带走,现在她再婚了,我可以拒绝带走孩子吗?
离婚
2021-04-12 10:46: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依据该规定,拒绝探视权做法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给付抚养费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方不能以你拒绝他探望孩子为由而拒付抚养费。
应当明确的是,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您好,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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