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持有公司原股份,公司在新三板上市,18。2008年8月离职后,需要退股的公司将按1818年末公司单股价值的计算是否合理公司年末单股价值的计算是否合理?持有公司原股份,公司在新三板上市,18。2008年8月离职后,需要退股的公司将按18公司年末单股价值的计算是否合理?

2021-04-12 06:19: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非上市企业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新三板挂牌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企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企业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企业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 《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 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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