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方主动要求向第三方支付货款,而且出具了委托函(盖公章、财务章)。我方为付款人。如果可以向第三方支付,付款方应承担那些税务等法律责任?怎么补救?

2019-01-02 08:1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为例,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凭证”,并将汇票后背书栏补齐,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二、补齐汇票后背书栏  汇票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汇票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由该家出具证明并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期最长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别无它法,在填写之前,请先凝神静气,或者祈祷一番。  以下为背书栏:  
    三、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公司预留印鉴  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和汇票原件交与托收银行柜台,柜台将以第一联作为回单交还托收人。并将所委托托收汇票寄到开票行予以查询。如无误到期即可解付。
  • 民间借贷委托第三方代为付款比较有风险,第三方以“不当得利”追索汇款的风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依据取得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获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
    收款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倘若第三方事后声称汇款错误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届时收款企业又将如何举证应对?当然,在返还了所谓的“不当得利”之后,收款企业可能通过另一场诉讼要求交易对象支付款项,但徒然增加的维权成本和耗费的精力却是难以挽回的。
  •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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