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话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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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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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鼓励残疾人创业,对残疾人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残疾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到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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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