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深圳B公司任职工作了15年,一直是在海上C公司工作。工作28天,然后放假28天,如此循环。2010年之前的合同是这样的,每天工资38元,一天工作12个小时。另外工作的那个月,还有由雇主C公司提供的1000元加班费。工作那个月还有B公司50元路费。放假28天也是38元一天。2010年之后,改为27元的工资,13元的加班费。加起就是40元一天。其实就是变相提了2元。工作的那个月还是有雇主C公司提供的1000元加班费。工作那个月还有B公司50元路费。放假则只是27元一天,但是实际好像也是40元一天。深圳听说4月份开始提高最低工资为1320,之前是1100,可是不管是旧的最低工资还是新的最低工资我都好像没达标。虽然我的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工资,但是那是因为算上C公司给的加班费。而且我每天都工作12个小时,很幸苦。且B公司无任何加班费,理由是海上工作是特殊工种,算上28天假期,其实属于补偿了工作那28天的每天12个小时的工作。而且加班费雇主C公司已经给了我。由于近期物价上涨,而收入实在是太低,不足于糊口。实在是不想干了,想辞职。不知道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偿吗?我的问题如下。感谢懂法律的人回答我这个可怜人的问题。1,2011年的节假日B公司开始按照27元一天的比例给付节假日三倍加班。2011年之前的能补偿吗?本来我是38元一天的,27元给付真是亏大了。2,我的社保卡的医保是住院的,没有医保卡的,也就是只有住院才可以报销,请问这样合法吗?3,我在B公司工作了10多年,请问如果我从B公司辞职能拿到十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4,工作12个小时,请问可以追加B公司补偿我加班费吗?

仲裁
2019-01-02 01:18: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83天和
    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
    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
    21.75天×200%×加班天数。
  • 公司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拓展材料: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劳动法》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首先给你当地的社保局打电话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其次,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即社保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