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1年,A承包的开发商的工程,我又分包A的土建工程。工程完成后,我把结算单给A了,A没钱给我,也没跟我结算。

开发商没钱给A,抵给A几套房子,然后A又同意抵1套给我,由我给A出具借条,等结算完再一起算账,工程款肯定比房子的总价钱多。

然后我跟开发商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有开发商开的收据,收据上也是我的名字。

10年的时候房屋能办理房产证了,拿预售合同找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找到开发商,一个员工说房屋是A的,打电话给A说“A,你的房子现在有人说是他的,来办理房产证了”。然后,开发商以此为由不给办理。

2011年3月份我起诉了开发商,然后2011年4月份A又起诉我,理由为房屋所有权确认,而且开发商帮助A开具证明说,当时签的合同只是一个抵账的凭证。A现在说房屋是他的,并且说我当时是他的员工,是他委托我跟开发商签的合同。现在法院不审理我起诉的案件,先审理A起诉我的案件,法院这种做法合理吗?

另外2011年8月16日开庭,原告没有出庭,法院打电话问对方,对方律师说记错日期了,原因是法院没有给原告下传票,法院解释说一般原告都是打电话通知的。我们要求8月17号开庭,对方律师说材料没有准备好。现在法院说8月23号开庭。。。当时抵房子的时候房价500元/平方,抵给我们工程款是968元/平方,对方看到现在房价上涨了很多倍,要求我们把房子给他。把当时的20万工程款给我们,当然了这是我们找到对方的时候,两家坐下来商量的时候对方这么说的。现在我手上就是没有当时A同意把房屋抵给我们的凭据。

很明显开发商跟A现在是一伙的,请问这个这种情况官司可以打赢吗?

2019-01-02 00:5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商品房涉及房产的有许多种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房屋后多久才能办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区别: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 1、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

    2、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中国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3、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

    4、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5、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 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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