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年前朋友向我借2万元当时说利率一分利,到现在一直没有还我想请问这9年的利息如何计算?因为在2010年她给我打的借条把利息每年也算到本金里,就是第一年本金2万元加利息2400元第二年本金22400元加利息2728元第三年25128以此类推到2110年是4万4千元今年,因家里有事像向她要钱她还是不给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说我计算利息不对,我想咨询利息不可以下年也算本金里吗,因为去银行到期重存也给利息啊,我拿最后一次2010年打借条写的是借款4万4千年底还如不还利息还是按照年利率1分利计算,当时打借条时他也没有说我啊她亲自打的借条,我想请教我的借条没有效力吗?谢谢

2019-01-01 23:59: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合法的问题,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

    1、在有息借贷中,预期年化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超过4倍,双方发生纠纷的话,法庭不保护超出的部分利息,但是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预期年化收益。所以说就算超过了规定的利息也不会有问题。

    2、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预期年化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3、当事人约定了预期年化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预期年化利率标准。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预期年化利率计息。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一般借款诉讼中需要有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组成证据链,法院则根据您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判决是否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中您缺乏借条,而代替的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以上通称为电子数据)。
    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是认可手机短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作为判决依据的。因此,若您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能够与您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汇款单)形成证据链,即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您诉讼请求,您能够要回对方所欠的借款。

      注意:上述电子数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保证提供的书面形式提供的电子数据与原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一致。
  • 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方找人模仿您的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借款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以保证国家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销路,审查企业的贷款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贷款方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和经营情况调查,不应同无保证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政府机关、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没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不能充当借款保款证人。
      第四,借款合同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签订,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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