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在建筑工地上由于现在钻机施工人员将电缆放在汽车吊支开的腿上,当吊车收车时未发现,而吊车司机未发现,收腿时因挤压导致吊车的零件损坏,维修金额为2万元,电线也损坏,请问此事故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如何界定,吊车方钻机施工人员\钻机机主,三方责任如何划分,赔偿比例为多少

其它
2019-01-01 11:32: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 您好,对于吊车事故责任划分这一问题,我将为您解答,解答内容如下:
    1、建管部门和安监部门一般对工地伤亡事故的处理,责任主要由工地施工方来承担,体现第一责任者的重要性。即使是起重机的过错,也是首先追究施工方的责任,因为你是工地施工安全的责任人,起重机是你找来的,均属你管理范围。不知你的起重指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违章指挥,是否你们工地本身有安全缺陷等。
    2、起重机的所有单位(起重机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其驾驶员是否有资格证,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起重机是否有质监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是否起重机存在安全缺陷等。可要求起重机的所有单位(起重机主)承担部分部分损失。除非他能举证他无过错。
    3、只要你有证据说明起重机有过错,你就可以有权要求起重机的所有单位(起重机主)承担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