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物业服务包括内容很多,现在提供的服务有限,而且质量不保证,除小区大门门卫(小区车辆收费员)、卫生(垃圾还是天清运),绿地一年就一两次除草,没看到其他服务;门禁系统没有,可视电话按上了,可是不能使用;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全额收缴合理吗?

2、小区公摊费用,没有明细帐;就规定一户10元,合理吗?

3、我的装修保证金,自我装修完一验后,喊物管人员来二验退钱,物管人员一直置之不理;业主逾期未交物管费就有滞纳金,那物管逾期未退还我装修保证金,这个滞纳金又应该如何清算呢?还有就是接房时的违约金(当时接房时物管就打了几张收据抵扣大修、装修保证金、余下的就定成了物管费公摊什么的),这个与物管有关系吗(物管是开发商旗下的支公司)?

5、住宅单元做商业用途等现象至今没有说法.(比如开设麻将馆,深夜扰民。一直没一个说法)。

2019-01-01 08:1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 建议你首先跟装修公司协商,看他们是否愿意积极地解决问题,因为一般公司也不想把事情弄大,能自己解决的话,一般他们会自己解决;
    如果装修公司不愿意配合解决的话,先找装修协会协调,如果所在地没有装修协会的,可以打12315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解决;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的话,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无法律依据,该费用应退还业主。《大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入住抵押金或保证金,如果物业公司强制收取,业主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据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其性质只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进行管理,居委会、业主大会、业委会及物业服务的企业,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非管理部门。
    并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类似装修保证金这样的费用,违反了地方性行政法规,存在前提性错误,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业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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