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韦律师:您好!我是通过微博找到提问的网站的。从微博里,我得知您对劳动仲裁等很多个方面都很有经验。我想请教一下几个问题。缘由是这样的:我于4月25日通过邮件提出辞职申请的,同时提交了公司要求的书面离职申请单。但是公司没有对我的离职邮件作出回复,书面的辞职申请他们也一直没有签名给我,至今我手上也没有书面的辞职申请单,但是我有书面的邮件(即我提出辞职申请的邮件)。期间,公司找我谈话三次,表示请我不要辞职。每次谈话后,我都用邮件表示我还是需要离职。这些邮件的打印版本我都有保存。6月3日,我和老总谈话后,表示正式离开公司。他口头表示同意,于是我就没有再回公司上班了。6月3日之后,我一直要求公司为我办理离职证明,但是公司以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一个条款是如果我服务期限不满两年,需要交5000块违约金。但是我尽了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公司也没有为我提供任何培训机会,按理来说,这个违约金的约定是不合理的,我不应该交。但是现在公司不给我办理手续,我表示想看看劳动合同,他们说可以,但是不允许我复印,也不允许我拿自己应该有的那份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书面要求我交违约金,只是在口头上表示如果我不交,就不办理离职手续。我也不知道现在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现在公司的老总不接我电话,不回复我信息和邮件。大家当我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我问人事能否办理离职手续,人事说需要请示老总,然后就不再理睬我。他们将5月份的工资全额发给我,希望我将违约金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他们。我向劳动保障局咨询过,他们表示邮件能否作为离职书面通知的证据是有争议的,建议我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但是我不能确定我的打印版本的邮件能否作为我离职的书面证据。如果我直接提出申诉,我担心公司说我擅自离职,反而我败诉了。因此,我想咨询一下下面几个问题:1. 我的邮件(公司没有回复的邮件)能否作为我提出辞职的书面依据?如果公司将我提交的书面申请撕毁,是否对我提出申诉不利?2. 他们发给我5月份的全额工资以及我的邮件(4月25日的辞职邮件)能否证明我已经尽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3. 公司是否有权利要求我缴纳违约金?4. 如果我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您能对我的疑问作出解答,我会非常感激!

仲裁
2019-01-01 07:27: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 一、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可以自己写一份。具体的辞职是否可以立即走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 劳动者离职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对于这些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