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年前我爸妈买给我的房子,现在我结婚了,想离婚的话,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吗

离婚
2018-12-31 23:1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 判决合不合理要根据证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双方应对财产进行处置;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 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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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