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甲的户籍在A县,乙的户籍在B县,两人在C县旅游时,与丙(户籍在D县)发生争议,甲乙将丙殴打致伤,现丙起诉要求赔偿。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就同一纠纷,若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甲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罚款2000元,该罚款由谁决定?如甲对此处罚不服,可以怎么办?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什么时候生效? 如果原告丙在2007年3月1日(星期四)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那么他的上诉期间届满日为哪一天? 如一审法院判决甲乙共同赔偿给丙5000元,甲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给丙造成的5000元损失应全部由乙赔偿而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如二审法院在二审中查明丁也参与了对丙的殴打,但一审判决未提及,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2、贺某住在呼市东区,长期和大儿贺甲一起生活。贺某另有一儿一女(贺乙和贺丙)均在外地工作。因贺甲待其父不好,贺某便一直耿耿于怀,悄悄立一遗嘱交给其女贺丙。遗嘱中列明其有遗产房屋一百多平方米,死后全由女儿贺丙一人继承。1993年,贺某死亡,死后丧葬花费均由贺甲一人操办和承担,贺丙、贺乙均未返回呼市。在贺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唐某,得款8万多元。事隔不久,贺乙返呼,见其兄将父亲房屋卖掉,便要求平分房屋款。两人未达成协议。贺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市东区法院受理此案不久,贺丙又从外地赶回,在东区法院尚未审理此案时向东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 贺甲、贺乙、贺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分别说明理由。 唐某能涉入此案吗?如能,他是何种诉讼地位?如不能,为什么? 如果贺某未有上述遗嘱,贺丙要求同其两位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如果贺某没有遗嘱,而贺丙在外地工作未能得知其父已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发现此情况应如何做?

2018-12-31 21:0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对劳动争议仲裁书不服,单位上诉到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中级法院,只对裁决书的内容进行审理。
    【5】单位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一般的情况中级法院是维持裁决书的裁定的,
    自立案开始起,在30日内出终审裁决书的。
  •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 法定继承遗产的构成要件是1 、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指定的这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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