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4年进公司,与本公司签约,2008年公司变更合同,与劳务公司签约,2013年公司变更合同,与其他劳务公司签约。2018年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只同意赔偿我10.5月的工资(2008年至2018年),2008年以前的4年没有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4-05 10:50: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你好,要赔偿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变更合同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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