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小孩3月8日在幼儿园打水喝的时候被开水烫伤了脸,当时班上老师就给我们打电话,因为我当时不在本地,所以我老公和老师一起去医院看了,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但小孩子的鼻子了还是黑色的,嘴上也起了泡,大人看了实在心疼,现在没让小孩子上学了,我就在家里照顾他,这两天只有班上的老师打电话来问情况,园方一直都没有回音,今天我们又和老师去了医院找医生看了下,虽然医生还是说没什么问题,不会留疤痕只要我们注意就行了,但那个园长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还一直在说他们怎么教小孩子去打水喝的,但不管怎样也都是他们幼儿园监管不到位的,小孩毕竟是小孩,做什么事都要大人提醒他的,我现在就是觉得园方的态度没有那么好,他们起码应该向我们家长道歉和说一些安慰的话之类的,但现在三天了都没有,所以我想找园方来维权,但又不知道怎样做?

其它
2018-12-31 18:23: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首先可以与学校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 首先要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每一位宝宝都是爸爸妈妈心中的宝贝,把宝宝送到幼儿园也是希望宝宝能健健康康的成长,万婴幼儿园是对小朋友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被监护人在学校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以此确定赔偿比例,如果学校有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其没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 您好!上幼儿园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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