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一家施工企业的某地新的项目分公司工作了四个月,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未与本人签订劳务合同。在第四个月时因本人眼部有疾病,对现在的设计和做资料的工作已不能胜任,我跟老板提出口头和书面辞职。但到目前快近工作5个月了,分公司还没有招人来交接我的工作,还是跟平常一样上班和加晚班,同时到目前为止只发了我2个月的工资。请问,我这种状态,能否直接走人?

2018-12-31 17:37: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属于劳务报酬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给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它以现金、银行存款、五险一金等形式存在。
    从一定的程度上说,社会保险其实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 我国劳动法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工资。不论工作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要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