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晚上九点多我回家,由于是在外打工,我一个人住在一个车库,刚回来还没坐下就有人敲门,我以为是这两天寄宿我这的朋友回来了,我就开了门,只见4个陌生人闯进来就把门关上了,然后对我拳打脚踢的一顿暴打,四个人我当时没有怎么反抗,他们边打我边砸东西,电脑电磁炉电热水壶都砸了,还有其他的一些小东西,家里一片狼藉!在打我期间,他们说一些莫名其妙无中生有的话,有一段说的意思是,别人请他们来解决我的,问我要给多少,那样他们就不管这事了!莫名其妙,乱扯就是要钱的我没说给,他们就更加厉害的打我,还要我把手机给他们,说什么打电话,其实就是要我手机,我不给,他们就夺,然后我趁机反抗,他们就四个人围殴我一个,在打的过程中,有一个人那电水壶砸我的头,肿了好大的包,拿到什么就往我身上打,我在打斗的过程中,看到他们弄掉在地上的小菜刀,我捡起挥了两下把他们吓退了三个,把他们中的三个逼了出去,关上门逮了一个,然后就报了警,警察又逮了一个,把他俩分开审问,结果他俩说的揍我的原因是一样的,都是说我在路过公园是看见他们的女朋友在公园的草地上小便了!还说在打我时说了这个原因的,他们根本没说这个,可他们的口供是一样的!而且他们也不承认要钱和夺我手机!由于他俩口供一样,警察以为我隐瞒了什么,反复叫我说实话,可我说的就是实话!最后我的笔录上写了个“我可能没听到”!!!我到医院检查拍了头部CT,医生说都是外伤,不严重!他们算入室抢劫(未遂)吗?检查的费用都是我付的现金!请问:他们可以判什么罪?我该如何索赔?要求哪些赔偿?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分感谢!急急急

刑事辩护
2018-12-31 16:26: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抢劫罪是行为犯,定罪不看数额的,入室抢劫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六个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直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不适用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关于抢劫罪,对于物质损失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入室抢劫罪,而是将入室抢劫行为被作为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对于入室抢劫行为,仍然定位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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