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两周前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件,造成对方眼部骨折,警察协调我愿意赔偿对方医药费等一些费用,但对方要求赔偿20万,警察也觉得对方要高了,但无法协调,对方威胁要么告我,要么给20万,现在正要求做司法鉴定,警察跟我说医院开的验伤报告已经属于轻伤害,下一步如果告上法院,我该如何面对解决?(事情是对方喝酒主动向我行驶的车子扔烟头,我下车理论,对方推我并向我吐痰,我才打对方的)
人身损害赔偿
2018-12-31 14: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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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通则规定,
1、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参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上述规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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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应当做伤情鉴定,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深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相关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
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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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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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