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杨律师:我87年参加工作,是另外一个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工人,89年调入现在的单位,2001年转为合同制工人,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拿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30 20:02: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以降薪为要求逼退员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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