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6月13日,有人利用关系伪造合同,说我有合同欺诈的嫌疑,我被关在拘留所9个月13日,2015年3月15日事务所自愿接受保释审查,2016年3月14日过期1年的保释审查期,但事务所一直没有找到我。

刑事辩护
2021-04-01 06:5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涉嫌诈骗罪,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
    取保候审,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关键在于罪名是否成立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判处 。
    一般不会被依法进行取保候审额的
    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 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要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合同诈骗罪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可以取保候审。合同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所以,应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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