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的车运行正常,对方大货车逆行黄色实线,已经逃逸。我们的人员受伤,我们的车辆严重受损。太黑的时候,行车记录仪没有得到对方的车牌号码。交警和120赶到现场。事件发生后,交警一路转移到监控系统,未能找到车辆的车牌号码。我现在该怎么办?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对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列举式的规范,而列举式立法模式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会产生滞后,很多社会新事物,并未及时的补充进法律体系内。虽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未列入车辆贬值损失,但其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的范围不仅仅是第十五条列举的内容,只是明确了列举的内容是支持的。
而车辆贬值损失恰恰是未进入列举项目但又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财产权益损失。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