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下,婚前我爱人是残疾人士,为了我们结婚父母给买了两套的,名字是我爱人名字,结婚四年后,我爱人突发心脏病死亡,房产写了遗嘱赠与给我,可现在他父母主张要回婚前购买房产,请问合理吗?

2018-12-30 13:3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如果在结婚前出资,以对自己子女赠与为原则,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例外。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意的情况而定。若明确赠予子女一方的则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前都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是不可以分割的。办理赠与,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缴纳住房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住房评估价格,缴纳2%的公证费,得到公证书,在到房管,办理赠与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4%,印花税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是给自己的子女的,那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用进行房产分割。
  • 父母去世无遗嘱,遗产按照下列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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