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1年多,经常遭女方家暴,离婚能要回部分彩礼吗??结婚1年多,经常遭女方家暴,离婚能要回部分彩礼吗??我和妻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8月份在江西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注:我是陕西人对方是江西的,我们都在东莞打工。?我今年34岁,对方28岁)??妻子有家暴习惯:结婚以后对方经常因为点小事对我进行打骂并且会乱摔东西,2016年4月份最为严重,打伤我以后对方110报警并离家出走,我拍了很多被她打伤的照片,当晚警察也看了我的伤情比较严重。所以我当时想离婚,可是对方家长不同意。理由是结婚不到1年先劝和,我先后多次找对方亲戚帮忙,可是他们都在劝和根本不同意离婚。当时我也在贵网站咨询过律师彩礼能否部分退回的问题。经过长期共同生活我发现对方处理很多矛盾问题的方式很粗暴?---?骂人,打人,乱破坏家里东西。??第一次想离婚:2016年7月老丈人来到东莞劝说,并看了我的被打照片。实在没有办法我决定以后再打人我就还手,或者再打人我就提出离婚,可是老丈人走后我又被打了三次,期间我轻微还了手。?老人的意思是再骂人,打人叫我骂不还嘴,打不还手,或者走开不理。可是做为年轻人,根本做不到这些,再说我没有结婚前在家里也没有受过这样的打骂。??第一次遭对方家人威胁:前前后后打骂了我1年多,所以2016年12月-2017年1月我开始加大了还手的力度,还手了2-3次。?大年初四她回娘家了,我打电话给她爸,说明想离婚的想法,并且要求退还部分彩礼,可是当场遭到她爸的辱骂,并且说要打我,说她女儿根本不算打人顶多也就是给我抓痒痒,要我赔她女儿的青春损失费,还说要上法院,我当时决定离婚不要彩礼了。??现在的问题:?对方不同意离婚,要我赔偿(因为我有比较严重的龟头炎,2015年转染给她了,可是一直在看,基本已经痊愈了),反正对方找借口不同意离婚,我现在该怎么办?协议离婚我不要求退一分钱彩礼了,可是妻子不同意离婚。请专业的在离婚方面有经验的律师给我点指点和建议。??注:?1.?女方有骂人打人的习惯,我认为这个已经无法改变了,本性难易,女方经常说自己跟我亏了,意思是我配不上她,我已经忍受了1年多,我不想忍受一辈子。??2.?结婚的彩礼是6万,加上其他的开销和老家的婚礼,差不多有11-12万左右。??3.?我目前患有严重的双肾结石,2014年5月因为尿结石做过手术花费1万多,目前一直在吃药,到目前为止前后花费近3万。同时患有龟头炎,咽炎,还有40多万的房贷,我妈今年62岁了并且患有很多疾病。?4.?对方还经常辱骂我妈。?5.?我个人性子也比较急,喜欢教她一些生活常识,比如节俭,厨房家务什么的,比较唠叨,但是我没有骂人打人的习惯,顶多就是吵吵嘴。?6.?我们两人由于认识时间不长,接触了解不多就结婚了,其实两人的性格不合适。?7.?她经常遇事骂人打人搞破坏,并喜欢拿起所有行李离家出走,可是事后又自己回家,并主动和我说话,好像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一样。?8.?我有很多被她打伤的照片,并且有部分她辱骂我的录音,这个就是证据

离婚
2018-12-30 12:39: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已经结婚半年并没有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男方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无据,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男方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估计是有点困难。既然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那么除非男方能证明给的彩礼太昂贵导致其生活困难,否则彩礼一般不返还,但是如果男方还能够证明女方式存在骗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依法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 1、关于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对方不同意即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可以诉讼离婚。
    2、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没有上述情况的,法院一般判不离,但是,6个月后再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就判离。
    3、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法院会传对方到庭,首先是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了,就当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坚持离婚,法院会等到半年后自动宣判离婚生效。
    对方拒不到庭也没事,半年后法院一样宣判离婚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