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海今年3月公司提出生产转移,将我们公司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公司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骨折了,工作上的事故,关系一直持续到现在。今天公司对我说了两个选择。一个是n,4月赔偿的人是n-1.2不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工作,直到公司关门,赔偿的n是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30 16:26: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组长不代表用人单位,您可以找领导谈谈。另外,您现在在试用期,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该通知,书面或口头法律没有规定,您急着解除的话,口头通知即可,不需要书面形式。
    三日后您到点走人即可,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具体而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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