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7天,我没说不合适。工作了20天,突然说不合适,忙了十天。现在刚忙完,跟我说不要再用我了。下个月是十月一号,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2021-03-30 10:0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补偿。
  • 劳动者如果没有过错,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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