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因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至劳动局仲裁,提出仲裁前曾与原公司人事部经理结算本人:公司未能安排补休,有加班申请记录及公司领导签名认可的加班工时共计700多小时,当时得到人事经理的签名确认并计算了应给予本人金额,答应下月发放工资时发还。但后期本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会同一事进行劳动仲裁,原公司就一直没有发还本人加班工资。后劳动仲裁结果裁定本人胜诉,原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诉,并狡辩本人有加班申请记录为证的加班工时(2005年5月-2008年11月)超过法定时效不予支付。对于原公司的这种恶意拖延的做法。本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其支付50%的加班工资补偿金吗?

仲裁
2018-12-30 10:38: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 每月缴纳社保的费用在一个社保年度的期限内是固定不变的,不管有没有加班费,也不管加班费多少。如果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算的,那么上一年度的加班费会影响本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
    如果单位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基数来缴纳的,那么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加班费没有任何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社保中心申请赔偿金要带的材料是: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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