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
【讨债公司】讨债 / 收数公司,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在香港称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
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
【客户来源】讨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另外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
有关个案都是因为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讨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权标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付款给原来的债权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帐款,再由讨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讨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