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我在做零工十几天,24号递交的离职,写的离职时间26号,26号周四我要去办辞职,行政文员和我讲只有周三办辞职。在这里周四到下周三这段时间能够无需去上班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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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依法履行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义务(《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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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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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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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