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厂子搬迁,我不愿意去,我还在企业做了三年,可否获得是多少陪偿?

2021-03-28 09:1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你好,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跟单位协商处理,不宜书面申请辞职,留下单位搬迁的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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