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4.10.19日与保险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年,至2016.10.18日合同到期,我于26日收到的终止劳动合同,2016.10.18日至2016.10.26日正常上班,这是否视为无固定长期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违约金?请指示,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8 04:3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2、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不再考虑合同条件,只要是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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