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一个月了,去的时候什么也没说就上班了,没有签任何协议和合同,现在退休了,公司说以业绩不合格为理由扣除一周的试用期工资,公司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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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只要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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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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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