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己于6.12明确提出辞职,当时合同书上面有一条承诺是若毁约需提早三十天终止合同,而且赔偿半个月左右薪水为合同违约金,我想问一下是不是为不科学不平等条约?企业规定我7.12辞职,而且赔付合同违约金,但现在我等不上那么久,能否在6.21日辞职而且舍弃当月薪?我那样做是不是违反规定?是不是会产生纠纷?

2021-03-27 17:35: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 不违反服务期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职工是可以辞职的
  • 你好,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社保费。离职时可要求该单位退回所扣押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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