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与公司续约(续约2年)时,由于工资上调,公司要求签订一份协议,内容大概为“如果本人在此期间离职,将支付给公司在此期间上调的工资(比如一个月上调1000,如果我呆了12个月后离职,需支付上调部分工资12000),如不支付,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当时我不愿意签,但人事说这是公司要求,人人都要签,我也就签了。
请问:
1.如果我现在离职,需要支付给公司这笔钱吗?
2.如果我不支付,公司有理由从我工资中扣除这部分费用吗?
3.如果公司以此理由不给我工资,我能以怎样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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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扣除的问题,可参考如下规定: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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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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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随意克扣工资的话,可以找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如有充分
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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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