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失踪半年后对方可以申请离婚吗?申请离婚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离婚
2021-03-26 08:52: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
    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权利,但根据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很多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附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错判,也无法通过重审方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为防止起诉离婚方恶意离婚或独占财产等而故意隐瞒对方踪迹,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决时都十分谨慎和保守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起诉离婚方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种理由一再延长审判期限,或不判决离婚。对于那些恶意失踪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这种做法过分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反而令无过错的起诉离婚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离婚起诉方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律师通过诉讼技巧解决以上实际问题。例如解决被告的住所地问题,一种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联系方式,但无固定住所的,就如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法院去拿传票;其二是,明确知道被告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情形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其三是,又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为法律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传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无法送达时,再要求法院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时间一届满,就推定已经送达给被告。
    律师还将适当运用相关证据,可引导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失踪或下落不明,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但是要先经过调解,调解无效或者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