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机构工作任专职教师,2016年7月1日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基本工资为1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2016年底发放十三个月工资600元及奖金500元(以全年12月为基础按月份发放)。现在2017年2月忙完寒假后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收回16年的十三个月工资和奖金,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之前有老员工辞职,2016年12月辞职,被收回了中秋节奖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回前一年的十三个月工资和奖金,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8 23:39: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